K3C_20221118_采购订单审核后自动生成收料通知单

金蝶云星空_采购订单审核后自动生成收料通知单

1、设置采购订单工作流

2、在完成节点上配置单据自动转换、单据自动提交。

单据自动转换:源单是采购订单,目标单是收料通知单

单据自动提交:提交的是目标单据

关于此处是否要设置服务——审核,要看情况而定,如果设置,则目标单据是:收料通知单。

但审核人的收料通知单新增界面的选项中,如果勾了 提交后自动审核。

则会报错:

其实此时收料通知单已经审核通过,但是在流程管理中心中,这个工作流任务仍然显示运行中,审批人的待办任务中也存在。

这时要么去掉工作流上的审核操作,要么收料通知单新增页面的选项中的 提交后自动审核就不能勾。

 

那又怎么处理这些运行中的工作流程任务呢?

在流程管理中心,选中,然后终止并反审核旁边的小箭头点开,选择“终止”

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RP软件中成本项目、费用项目辅助核算逻辑下,直接人工的处理

金蝶云星空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大量采用辅助核算

比如5001生产成本,不再设二级、三级科目,一般是设为部门+成本项目(或者费用项目核算)。

而5101制造费用(设部门+费用项目辅助核算)

 

那如果做手工账或者一般的财务软件,习惯是:生产领料

借:5001生产成本——生产部——直接材料

针对车间工人工资等

借:5001生产成本——生产部——直接人工

针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

借:5101制造费用——生产部——工资

但因为金蝶云星空的费用引入方案的设置,以及5001科目辅助核算(成本项目)下面不再细分,再就是凭证模板的设置方便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实施中,更多地是将车间工人工资,做成

借:5101 制造费用——生产部——一线工人工资

然后通过费用引入方案引入成本计算过程,将其精准分配到产成品(在产品)具体产品上。

有些用户可能会对这种不符合习惯的做法不能接受。可以变通地通过另一个等价于5101的科目来过渡,比如设5009 直接人工一级科目,辅助核算设为部门+费用项目。将其从5101中剥离出来。

这样做也有好处,就是生产费用结转这张凭证,看直接人工各项明细比较清楚。

麻烦在于要调整凭证模板。

另外,官方在产品设计中,其实可以增加分组的灵活应用。

比如费用项目自然分组,也可以按成本分组。并在各个报表中增加按费用项目明细分组展开的选项,这样这可以实现按料工费常规成本项目结构查看各种报表。

更多金蝶用友ERP问题,请点击联系我。

金蝶云星空委外订单下推提示:“请选择产品类型为主产品的记录进行下推或主产品已经下推完成”

问题:用数量7400的委外订单下推,提示:请选择产品类型为主产品的记录进行下推或主产品已经下推完成”

分析:

1、背景:

委外订单列表的选项中有个参数,

但这是个用户级参数,有时可能并没有勾上,比如用别人的账号操作,那个人的账号这个选项不一定是勾的。

2、一开始的总数量是1000,第一笔2600是自动拆行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列表界面,同一个单据号(自动拆,是同一个单据号)。上面有一行2600,也有一行7400,但7400第二次并没有完成自动拆。否则就会在同一张单据上有两行,5400和2000,但实际上没有。

3、那怎么补救呢?手工在委外订单拆单模块中,选这张委外订单,会有一行2000的生成,点生成订单。而生成的委外订单有没有新单据号,是受系统级参数控制的。

 

小结:当确认勾了自动拆分,要注意一下,如果自动拆成功,原委外订单上会多出一行的,5400一行,2000一行,如果还是显示7400,就表明没有拆成功。

ERP系统中的委外返修处理

企业生产中,经常会有将某一道生产工序或者某个产品交给供应商加工的情况,对应到ERP软件,是用工序委外和普通委外功能,比较直观的区别就是普通委外发出材料和收回产品的物料编码是不一致的。

以普通委外为例,企业关注的是物料的进出,加工费的对账、开票往来结算,成本的归集。

举例说明:比如委外材料物料编码是A1,加工好的成品是B1,则B1叫委外的父项物料,A1叫子项物料。

如果用金蝶云星空K3Cloud处理,步骤是这样的:

1、首先是创建两个物料,B1的物料属性设为委外,A1设为自制或者外购

2、其次做BOM,

3、然后创建委外订单,生产10个B1,

4、委外订单对应的委外用料清单进行审核。

5、委外订单行执行至下达。

6、委外订单下推得到采购订单,填委外供应商,委外加工价格,交货期。

7、由委外订单或者委外用料清单下推委外领料单,将A1发给委外加工商。

8、加工完成后,采购订单下推采购入库单(委外类型的),并形成暂暂估应付单,供应商开出发票后,下推财务应付单。后续做付款单。

这就完成了软件中的全流程。那么委外返修呢?

一般返修是不用做BOM的,直接创建委外订单,单据类型是返工类。后面类似于第4步向后的步骤,只不过发出的材料也是B1。

委外加工中要注意是发出材料与委外成品之间的核销,比如象U8 ERP中,就要非常注意这一步的操作。

而在金蝶云星空中,则是通过委外订单的结案来处理的。

2021新收入准则相关内容

全文转自用友畅捷通社区

https://h.chanjet.com/news/103639.html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就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了!新收入准则相比现行准则有哪些变化呢?有会用到哪些新的会计科目?

 

2021起 全部施行新收入准则!

 

依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通知中将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分三步逐步实施新准则,具体步骤如下: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提醒: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无论是否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部施行新收入准则。
但如果你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无需施行新收入准则哟~
如果现在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只要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可以在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哟~

 

 

新收入准则有哪些变化?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新增了哪些会计科目?具体如何使用?

 

新收入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包括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

这几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合同履约成本

如果企业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这是准则原文,有点晦涩难理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的成本。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注意,合同取得成本必须是增量成本,也就是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例如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需要说明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退货成本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合理估计退货率,并且将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回该商品时预计发生的成本(例如运费、损失等),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

同时,按照转让商品时商品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退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理解时要注意与应收账款相区分。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简单来说,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案例】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B 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000元。

合同约定,A 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 A、B 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 2 000元的合同对价。A 商品和 B 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400 元和 1 600 元。

【分析】甲公司将 A 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 B 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 A 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 400 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 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2) 交付 B 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 000

贷:合同资产 400

主营业务收入 1 600

 

 

5、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理解时,要注意与预付账款相区分。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仍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及时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中。此外,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案例】企业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向客户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合同开始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合同价款1000 元,相关产品将在 2 个月之后交付给客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 1000元作为合同负债进行处理。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负债    1000

用友T+2022.09.01发布的最新安全补丁

针对近期发现的用友T+系列软件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漏洞,用友T+官方发布了安全加固补丁。

详情如下:

T+专属云15.0补丁包(含云主机版、T+Online云财税)

15.000.000.0311号补丁说明:解决反序列化安全加固

下载地址:

https://service.static.chanjet.com/service/backend/20220901/15.000.000.0311.zip

T+13.0补丁包(适用于普及版、标准版、专业版、专属云13.0)

13.000.001.0379补丁说明:解决反序列化安全加固

下载地址:

https://service.static.chanjet.com/service/backend/20220901/13.000.001.0379.zip

T+专属云16.0补丁包(含云主机版、T+Online云财税、T+Online云套件)

16.000.000.0264补丁说明:解决反序列化安全加固

下载地址:

https://service.static.chanjet.com/service/backend/20220901/16.000.000.0264.zip

T+专属云17.0补丁包(含云主机版、T+Online云财税、T+Online云套件)

17.000.000.0101补丁说明:解决反序列化安全加固

下载地址:

https://service.static.chanjet.com/service/backend/20220901/17.000.000.0101.zip

T+专属云17.0的固定资产模块提供了无形资产管理的原生功能

市面上支持用固定资产模块来管理无形资产的软件不多,特别是中小企业用管理软件。有些虽然内置了折旧政策,能变通实现,但需要做很多设置,凭证模板、报表都要重设。

而T+专属云17.0固定资产模块原生就有无形资产管理功能。

这样针对那些需要进行摊销的处理,也可以用固定资产的每月提折旧的逻辑,而且可以做到符合会计政策的需求。比如固定资产新增当月不提折旧,下月提。而无形资产新增当月即摊销。

还提供了低值易耗品的一次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每月摊销。当然这个用模板凭证也能实现,即核算维度+模板凭证。

如果要对1601、1602科目进行资产类别的核算,首选方案是增加二级科目(科目名称为常用的固定资产类别)。然后科目指定需要根据资产类别指定不同的科目。

如果希望1601、1602增加资产类别这个核算维度,则需要做一些二次开发。因为在专属云版中,可以增加科目的自定义辅助核算,但取数逻辑要作一些调整。

 

更多管理软件,请联系我们。

 

手工饰品制作行业用管理软件

手工饰品制作行业用管理软件,除了生产制造型企业常规的一些需求外,还有自己的行业特点。

常规需求:

从软件的功能角度:财务、供应链、生产几大模块。

饰品如果用到有香料、香精,则对产品有保质期的管理需求,对原材料、售出产品有质量追溯管理需求。

希望软件能提供较方便的产成品成本计算功能,得到精确的产品成本构成(料、工、费),并以成本指导定价。

因此,虽然可能企业规模大小不一,但对软件的应用需求还是较深的。

对于软件投入不大的企业,可以先用网页版的商贸软件,生产和成本部分用Excel辅助处理。

有一定投入,有清晰的发展规划的,则可以一步到位,上线个功能比较完整的ERP系统。

金蝶云星空标准版、T+专属云都可以作为选项。

T+需要配置高一些的电脑当服务器

T+是一款浏览器访问形式的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软件,功能很全面,完全支持浏览器访问。但对电脑主机的配置也相对要求较高。

1、如果是多人使用,尽量配置服务器操作系统,并且在官方发版文件支持清单内。

2、安装SQL Server 2016以上数据库。

3、内存至少8G,16G为佳,如果用户数多,要加大内存。

平时也要注意看一下T+的自动备份功能是否正常运行。尽量不要直接断电关机,而应采用正常关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