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收入准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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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就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了!新收入准则相比现行准则有哪些变化呢?有会用到哪些新的会计科目?

 

2021起 全部施行新收入准则!

 

依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通知中将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分三步逐步实施新准则,具体步骤如下: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提醒: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无论是否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部施行新收入准则。
但如果你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无需施行新收入准则哟~
如果现在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但只要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可以在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哟~

 

 

新收入准则有哪些变化?

 

1、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

2、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时以“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准则对于风险报酬转移的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实务中对个别业务收入时点的掌握存在难度。新准则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可见,新准则对于收入时点的判断更加清晰,也更加易于操作。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废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实务中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周期性,如建造行为、软件开发行为,均为周期性交易行为,在新准则中被称为“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大部分为“某一时点履约义务”。而对于某一时段履约义务行为,收入确认可采用“履约进度”,废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实务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毕竟大多数业务无法准确预估总做工作量,也很难将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对于该类成本,明确按照相关合同确认收入的基础进行摊销,而非如办公费等项目,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如某广告公司承接业务,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后再开始广告设计活动,此时,应将支付的佣金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合同完成,与收入在同一时点进行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5、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订票业务企业,其向客户收取全额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依据新准则,由于票据的所有权由实际经营机构持有,订票机构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确认应仅就其收取的手续费。

 

 

新增了哪些会计科目?具体如何使用?

 

新收入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包括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

这几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合同履约成本

如果企业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这是准则原文,有点晦涩难理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的成本。

 

例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注意,合同取得成本必须是增量成本,也就是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例如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需要说明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退货成本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合理估计退货率,并且将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回该商品时预计发生的成本(例如运费、损失等),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

同时,按照转让商品时商品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退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理解时要注意与应收账款相区分。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简单来说,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案例】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B 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000元。

合同约定,A 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 A、B 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 2 000元的合同对价。A 商品和 B 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400 元和 1 600 元。

【分析】甲公司将 A 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与该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 B 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

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 A 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 400 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 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2) 交付 B 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 000

贷:合同资产 400

主营业务收入 1 600

 

 

5、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理解时,要注意与预付账款相区分。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仍作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及时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中。此外,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案例】企业与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向客户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合同开始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合同价款1000 元,相关产品将在 2 个月之后交付给客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 1000元作为合同负债进行处理。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负债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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